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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丹麦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原创 分类:调研

2025-05-14 22:52

海关有关规定

丹麦海关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该法对海关关税征收、监管和处罚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作为欧盟国家,丹麦执行欧盟共同关税制度,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由于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常有变动,可登录欧盟关税数据库查询。

除关税外,丹麦对进口商品还统一征收增值税,按入境时的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价格加上关税等的25%征收。丹麦对汽油、香烟、饮料、家用器具、机动车辆等商品征收消费税。对于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进口报关单证包括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商品流通证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等。此外,葡萄酒、肉类、植物、陶瓷制品等进口时需提供其他特殊单据,药品、贵金属制品、电动机械等商品进口需符合相关具体规定。

货物抵达丹麦时,首先必须申报是否用于销售,或系过境、仓储、再出口等。其中在丹麦过境且暂时存放、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以免税入境。过境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存放时间或在纳税后改为进口消费。进口货物的标签必须准确说明包装内有何种货物,部分类型商品应明确标明原产地。不允许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可能造成生产国、生产方式、装配、效用、价格等方面误会的标记。

丹麦在哥本哈根设有自由贸易区,外国商品可以在不缴纳关税的情况下运进自由贸易区,在区内储存或进行再出口。区内许可的业务活动有转船、再包装、取样、调配、展览、装配、加工等,禁止消费未报关的应纳税商品。危险品和高价商品的储存和搬运,应按特别规定办理。另外,在哥本哈根、赫尔辛格、奥胡斯、霍尔森斯及奥尔堡等地设有保税仓库,作为自由贸易区的补充。这种保税仓库可以免税报关、储存和加工,但不允许制造。

根据相关规定,丹麦海关有权力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未缴纳税金的货物,并可要求其再出境;对于通关后三个月之内未缴税金的监管货物,海关可在事先通告后进行公开拍卖;无市场销售能力的或无利用价值的货物逾期可由海关监督销毁。如在拍卖后一年之内收货人未申请领回拍卖款,则该款项上缴国库,但在发还该款前应从拍卖所得中扣除关税、其他税费用和保管费、变卖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