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
丹麦共有大约1300部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它概述了丹麦民主的基本规则,由11章89节组成。
丹麦的法律结构基本上可分公法和民法。公法主要是指规范丹麦国家一般社会利益的法律的总称。其体系是由以下几方面构成:宪法,即规范国家最高机关的根本大法;国际法,即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即指被国家和地方政府运用于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刑法,主要包括认定什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被禁止或惩罚的;程序法,指法庭办理案件的一般程序的法定规则。
丹麦的民法主要是指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如公司)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其原则就是保护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民法体系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遗嘱与继承法以及家庭法等。与德国和法国有关法律相比较而言,丹麦法律体系中没有商法的专门领域,但贸易活动受商品销售法和消费者法约束,该法要求商家比个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对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
丹麦法院由地区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哥本哈根海事和商业法院组成。24个地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登记案件和遗嘱认证案件;2个高等法院:西区高等法院和东区高等法院,主要处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如果地区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原则性案件,也可直接将案件提交高等法院审理。东区高等法院位于哥本哈根,有1名首席法官和63名其他法官。西区高等法院位于维堡,有1名首席法官和38名其他法官;最高法院有1名首席法官和18名其他法官。对高等法院非终审判决的上诉,可以由3名法官组成一个特别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丹麦实行上诉委员会发上诉许可令的制度,实行陪审团和陪审员共存的制度。因没有宪法法院,审理议会通过的法令是否违宪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