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Den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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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对外贸易相关规定

总体上来说,丹麦属于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由于它是欧盟成员国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一,在贸易管制方面与欧盟各其它成员国基本采取相同措施与步骤。按欧盟政策,丹麦对从欠发达国家进口的工业品给予普惠制待遇。作为欧盟成员国,丹麦货物进出口税率、海关进出口程序和估价制度、反倾销规定、非关税措施管理、技术卫生安全标准及其他贸易法规等,均使用欧盟统一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丹麦对土豆、植物、某些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对上述产品,进口商通常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此外,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

肉类产品,包括家禽类肉产品,自1979年7月1日起应出具可食用证明。进口动物性食品,必须执行兽医检验规定,并由兽医检验机构出具品质检验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进口植物(整体和部分)和种子需出具植物检查机构的卫生检验证明(Inspected 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 for Plant)。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丹麦海关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该法对海关的征收、监管和处罚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作为欧盟国家,丹麦执行欧盟共同关税制度,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

表:主要产品自欧盟外第三国进口关税税率

 

序号

产品名称(部分产品)

关税税率

1

牛肉、猪肉等肉类

0-20%(部分征从量税)

2

蔬菜

0-15.2%(部分征从量税)

3

煤炭、焦炭

0%

4

药品

0%

5

塑料及制品

0-6.5%

6

橡胶及制品

0-6.5%

7

纺织品

0-12%

8

0-17%

9

机动车

0-22%

                                                                                                 资料来源:丹麦海关 

由于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常有变动,如需精确查询可登陆丹麦海关查询系统网站:tarif.skat.dk/tariff/index.jsf。除关税外,丹麦对进口商品还要统一征收增值税,按入境时的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价加上其他费用的25%征收。丹麦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汽油、香烟、饮料(烈酒、红酒、啤酒、矿泉水)、咖啡、茶、机动车辆等,此外对用电、气和消耗石油等能源征裞也算作消费税。此外,根据丹麦海关监管法规定,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进口报关单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商品流通证明、保险单、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