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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丹麦的法律结构基本上可分为两种体系,即公法(Public Law)和民法(Civil Law)。尽管丹麦法律界对此争议不休,但两者的划分界限的确并不明确。

按照丹麦的有关解释,公法主要是指规范丹麦国家一般社会利益的法律的总称。其体系是由以下几方面构成:①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即规范国家最高机关的根本大法;②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即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③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即指被国家和地方政府运用于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④刑法(Criminal Law),主要包括认定什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被禁止或惩罚的;⑤程序法(Law of Procedure),系指法庭办理案件的一般程序的法定规则。

丹麦的民法主要是指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如公司)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其原则就是保护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民法体系是由下列法律构成:合同法(Law of Contract)、侵权法(Law of Torts)、财产法(Law of Property)、遗嘱与继承法(Law of Wills and Succession)以及家庭法(Family Law)等。与德国和法国有关法律相比较而言,商法在丹麦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特定区域并没有差异,但商品与劳务的买卖是由商品销售法(Sale of Good Act)和消费者法(Customer Act)来监管和规范的,该法要求商家比个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也对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