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Den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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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与投资相关的税收制度

丹麦是著名的高税收和高福利国家,该国的税收制度是维系其引以为豪的高福利社会的重要保障。丹政府高度重视征税工作,丹麦公司和个人也具有很强的纳税意识。因此,中资企业赴丹投资经营,需认真了解丹麦的税收制度,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丹麦税制概况

丹麦议会是征税的立法部门,任何税法需女王和一名内阁大臣签字后方能生效并对外公告。丹税务部是管理和征收税款的归口单位,下设各部门、国家税收法庭(nationaltax tribunal)和国家税务管理中心(SKAT)。税务部下设的各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税收法规和政策,并对外签署国际协定。国家税收法庭是受理税收事务申诉的最高仲裁部门,其裁决效力高于普通法院的判决。国家税务管理中心则负责各项税款的日常管理和征收。丹麦自治领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拥有独立的税制,不受丹麦税制管辖。

《所得税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做出具体规定,其他法规对其做了相应补充。税法的司法解释参考国内法院、国家税收法庭和欧盟法院等的具体判例。此外,丹麦还遵守欧盟有关母公司-子公司关系、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并购等方面的指令。

为防止企业避税,丹麦税制中纳入了转移价格规则(pricetransfer rules)、反弱化资本投资规则(thin capitalizationrule)和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规则,并严格执行。此外,为避免双重征税,丹麦与世界上7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

企业在丹经营需要缴纳的直接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不动产税、印花税和环保税等。此外,还有利息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和社保捐款等预扣税项。丹麦不对企业分支机构利润或利润汇出征税。

二、企业经营税(business tax)

(一)企业所得税(company income tax)

1. 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所有在丹注册成立的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在丹设立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并在丹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司。居民企业(residentcompany)应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但不包括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和境外不动产所得,其他源于境外的所得须纳税。在丹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non-residentcompany)须就其源于在丹所设机构和不动产的所得纳税。

目前,丹麦政府正逐步下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142015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4.5%23.5%2016年开始降为22%。境外企业的境内分支机构适用丹麦居民企业税率。

受集团统一控制的下属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须强制性联合报税(mandatoryjoint taxation),即合并集团所有企业所得后统一报税。

2. 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为企业所得扣除获取、保障和维持企业所得所耗费的成本。应纳税所得按企业依法发布的财务报表上显示的盈利或亏损,根据免税所得(exemptincome)、不得扣除支出(disallowable expenses)和前期亏损结转(lossescarried forward)等项调整后得出。

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的资本利得根据股票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丹麦将企业股票分为三种:附属股(subsidiaryshares)、集团股(group shares)和投资组合股(portfolioshares)。附属股为持股人直接拥有企业至少10%的股份。集团股为持股人和企业满足丹麦强制性联合报税或国际自愿联合报税条件(internationalvoluntary joint taxation)的股份。适用国际自愿联合报税的基本条件是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企业超过50%的投票权。不符合上述两种的均为投资组合股。前两种股票股息所得免税,后一种股息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并征税。

 

3.法定扣除项目

一般经营支出(包括利息支出、特许权费用支出和外汇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运营支出,包括工资和人员支出可全部扣除。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招待费用,可扣除25%。用于企业建立和扩充的支出不可扣除。研发成本和市场调研成本可在支出发生当年全部扣除,或在5年内折旧。电脑软件采购支出和不超过1.23万丹麦克朗的小额采购支出可在当年全部扣除。可扣除的纳税支出有两项,分别为不动产税支出和社保捐款支出。

4.折旧

企业资产出于纳税目的,其折旧方式和折旧率依资产类别有所不同:

机器、设备、船只和车辆作为一类资产统一进行折旧,折旧率每年最高可达25%

有较长经济寿命的操作设备,如一定型号的船只、航空器和钻架,2014年和2015年的折旧率为17%2016年开始折旧率为15%

建筑物一般折旧期为25年,每年折旧4%。工业用建筑物按直线法折旧。用于办公和居住的建筑物出于纳税目的一般不予折旧,除非与某折旧建筑物直接相连;

维护保养租赁物的费用在租赁期内予以折旧,如无明确租借期,可在5年内按直线法折旧;

用于电力、水、热、油、气和废水运输、存储和分配的基础设施,电台、电视和远程通信传输设备的安装,以及铁路固定设备,折旧率不得超过7%,但所述资产中涉及的信息技术软、硬件除外;

商业信誉(goodwill)每年可摊销1/7,专利、专有技术和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可在17年内摊销。

5.亏损

企业经营亏损首先应用当年企业其他所得冲抵,之后的亏损可无限期结转。自201271日起,不超过750万丹麦克朗的亏损可全部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超出部分仅按60%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年亏损不允许回冲往年应纳税所得。

6.鼓励政策

丹麦政府重视科技创新,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和船只的采购费可在采购当年全额扣除;

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的采购费可在采购当年全额扣除;

无论经济寿命或采购价格,专利和专有技术的采购费一般情况下可在采购当年全额扣除;

用于研发的资产可在研发成果商用前开始折旧;

新采购机器设备可按其采购价格的115%进行折旧。

 

(二)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

丹麦企业出售集团股或附属股获得的资本收益免税。自201311日起,出售非上市企业投资组合股的收益免税,出售上市企业投资组合股须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

外国股票持有人出售丹麦企业股票一般情况下不缴纳丹麦的资本利得税。但丹麦企业进行清算,且清算收益在当年分发时,分发的清算收益须缴纳资本利得税。

居民企业的资产利得通常情况下纳入应纳税所得并按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此类资产包括机器和其他经营资产、不动产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非居民企业出售在丹不动产和与在丹常设机构相关的资产所得须纳税。

企业变卖资产性机器设备如超出其账面价值,收益通常情况下不会被直接征税。因为根据丹麦按资产类别统一折旧的原则,出售单一资产的收益将计入该类别资产总价值,而资产总价值一般因折旧逐年递减。

(三)双重征税减免

丹麦在世界范围内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以避免双重征收并提供较低的预扣税税率。目前,丹麦与包括中国在内的7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采用了经合组织的协定范本,为所有类别的所得提供双重征税减免,限制一国对他国的居民企业征税并保护一国居民企业在他国不遭受歧视性征税。

丹麦是经合组织发起的全球征税信息透明化和信息交流论坛(the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的成员,并与多国签署了双边税收信息交流协定。此外,丹麦是北欧税收协定(NordicTax Treaty)的成员协定的其他成员包括法罗群岛、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

非居民企业自动享受丹麦签署的各项税收协定,无需申请。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如分红企业不了解受益人身份,通常会适用27%的非协定税率。丹麦境外的受益人可提前向税务部门(外国税收事务中央办公室,CentralOffice Foreign Tax Affairs)申请适用协定税率。如预扣税高于应适用税额,相关人也可向上述机构申请返还税款。

(四)税收管理

丹麦的纳税年度为一个自然年或纳税人选择的任意12个连续月。企业通常需在一个纳税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单。应纳税所得报表应与纳税申报单一并提交。纳税申报期限可根据申请延长。

企业须在每年的3201120两次预付税款。

由同一家母公司控制的丹麦企业和在丹麦的常设机构须强制性联合报税。两家企业中如一家企业分别控制两家企业超过50%的投票权,则两家企业被视为受同一家企业控制,每家企业的收入均将计入集团的联合应纳税所得中,一家的亏损可用以冲抵另一家的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额评估和再评估的法定时效是3年零4个月。特殊情况下,超出法定时效可进行非常规评估。缴税的法定时效为税款到期日后的3年。

三、其他税赋

(一)预扣税(withholding tax

1.股息红利所得税(dividendtax)

丹麦企业支付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在以下情况无需缴纳预扣税:欧盟母公司-子公司指令适用的情况;丹麦企业支付的股息属于集团股或附属股股息。其他情况下(即支付投资组合股股息)适用的预扣税税率为27%。但股息受益人持股份额少于10%,且股息受益人所在国与丹麦在双边协定或国际协定和公约下有纳税信息交流义务的,预扣税率为15%

如某企业被清算,且清算资金当年分发,则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清算收益被视为股息并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税:(一)受益企业持有至少10%的被清算企业股份;(二)受益企业持股比例少于被清算企业的10%,但附属于被清算企业且有在丹麦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的义务。如外国企业是在欧盟母公司-子公司指令下享受丹麦预扣税减免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居民企业,或是在双边税收协定下符合持有附属股条件的企业,则上述第二条不适用。

2.利息所得税(interesttax)

丹麦一般不对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但在特定情况下,国外附属企业从丹麦企业获得利息或被征收25%的利息所得税。如企业符合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下的关联企业定义,或是与丹麦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居民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royaltiestax)

丹麦对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课以25%的所得税。如非企业符合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下的关联企业定义,或是与丹麦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居民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

4.利润汇出(branchremittance tax)

丹麦对在丹分支机构向境外总部汇出利润不征税。

5.社保捐款(socialsecurity contributions)

在丹企业每月须为雇员代缴社保捐款。丹麦雇员的社保捐款大部分由雇员个人承担,企业代缴。企业需承担的雇员社保捐款为每人每年11.2万丹麦克朗。

(二)间接税(indirect tax)

1.增值税(VAT

丹麦对国内及进口的商品和服务课以增值税,但对出口的商品和服务不征税,税率为25%。部分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保险、医疗、教育和客运交通等。此外,出口商品和服务或部分与出口相关的本地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税率为0。从事免增值税业务的企业无需登记缴纳增值税,但同时也不能申请返还为开展此业务而采购的原材料或服务的增值税。从事增值税税率为0业务的企业需登记但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在其商品或服务价格中包含增值税,同时可以申请返还其供货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的增值税。

营业额超过5万克朗的居民企业需进行增值税登记,非居民企业无资金门槛要求均需进行增值税登记。非欧盟成员国的非居民企业须在丹麦指定一名税务代表。

通常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月月底后25天内申请增值税返还。营业额在1百万至2百万丹麦克朗之间的企业可每季度申请一次,营业额低于1百万丹麦克朗的企业可每半年申请一次。

2. 资本税(capitaltax)

丹麦不征收资本税。

3. 不动产税(realestate tax)

丹麦中央和地方政府可对同一不动产征税。不动产纳税的税基由税务部门每2年评估一次。对于商用建筑物,适用税率一般为建筑物价值的1%

4.印花税(stampduty

部分资产转移须缴纳0.6%1.5%的印花税,以及1660丹麦克朗的手续费。

5.环境税(environmentaltax)

丹麦对二氧化碳排放和废水等课以一系列的“绿色税”。此类税赋涵盖在水、电、油、气等公用商品价格中。

 

6.薪酬税(payrolltax

大部分免增值税的服务需缴纳薪金税。根据服务的性质和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组织形式的不同,薪金税计算方法各异。一般情况下,税基为总薪酬加/减利润或亏损,2013年税率为4.12%。机构、基金、协会、工会和其他部分法人单位2013年适用税率为6.37%,税基为薪酬总额。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税基亦为薪酬总额,2013年税率为10.9%2021年将增至15.3%

(三)个人税赋(individual tax

个人在丹麦居住6个月以上须向丹麦政府纳税。丹麦是高税收国家,个人在丹需缴纳的税目繁多,包括劳动市场捐款(labormarket contribution)、中央税、地方税、健康税、教堂税、利息红利所得税、财产税、继承税、社保捐款和增值税等一系列赋税。其中,丹麦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可达56.25%(包括劳动市场捐款、中央税、地方税、健康税和自愿缴纳的教堂税等)。

丹麦给予赴丹工作的企业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外派人员在丹工作前5年,其源于外派工作的收入可享受31.92%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外派工作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研究员或“关键员工”,“关键员工”为月薪69390丹麦克朗(含劳动力市场捐款和90丹麦克朗的社保金)以上的员工;(二)在赴丹工作前5年不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丹麦企业或拥有其资产;(三)在赴丹工作前10年在丹麦未有任何形式的债务责任(如受雇于丹麦企业或受聘于丹麦企业董事会所发生的税务责任。)

享受外派人员所得税优惠的个人不再享受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企业提供的免费宿舍按一般征税规定征税,即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总额。

综上所述,丹麦的税收制度完备,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中资企业在丹投资经营,既要严格遵守其税收制度,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又要充分利用丹麦税制中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我所用,合理控制在丹经营成本。中资企业赴丹投资前,宜聘请当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税务方面的专业指导。同时,中资企业可考虑利用丹麦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在丹开展研发活动,享受其对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外派工作人员也应恪守在丹的纳税义务,并注意享受丹麦给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