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Den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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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
  一、环保管理部门
  丹麦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丹麦环境保护部。丹麦是世界上首先设立环境部的国家之一,下设环境政策司、国际司和合作事务司,有2500名工作人员。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规划方面的行政和研究工作,在国家层面的行政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在地区层面的许多行政执法工作由地方市政管理部门代为承担。丹麦环境保护部的网站地址是:www.mim.dk;联系电话:(45)72546000。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丹麦基础环保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化学物质与产品法》、《废弃物处理法》、《海洋环境法》。 
  三、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点
  丹麦有关环境的核心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该法对地下水源和废水处理、空气和噪音污染、土地和固体废弃物管理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影响丹麦环境的领域主要包括耕种、渔业、工业、建筑、交通、能源、服务和家庭等。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民用垃圾和工商业的废弃物,包括危险废弃物。废弃物处理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其次是焚烧产能,最后才采取填埋的办法。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并加强回收利用一直倍受重视,丹麦今后的废弃物处理也将继续沿着这一方向发展。在丹麦,农药的销售和使用都必须经过国家认可。从1986年开始推行减少使用农药的行动计划,逐步取消在公共场合使用农药。在工业和服务性行业内,环保的焦点集中在环境管理、环保技术、资源消耗、产品结构、危险物质的使用以及废弃物的产生等;建筑界的环保重点是实施对环境有妥善考虑的工程计划和采用对环境威胁较小的建筑材料。
  四、投资项目环保许可有关规定
  丹麦涉及投资项目新建工程的环保规定在遵照欧盟法令原则基础上进行修改,以下许可必须在项目开工前获得:
  1. 环境许可证-申请内容包括风险管理措施,需反映项目设计中体现对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技术。
  2. 废水排放许可-可以归并在环境许可证中
  3. 建筑许可-与消防规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