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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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1-11 17:53 |
中丹《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于1985年4月29日签订,有效期十年。该协定于1995年4月29日由双方同意自即日起继续有效十年。
协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缔约方将按照其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允许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来本国投资,并对投资予以充分的鼓励。
对于来自缔约国的投资,将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并对投资进行保护。对于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投资和对第三国的投资的待遇。
对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征收或类似的作法,如为公众利益必须进行国有化或征收时,应予以立即、适当和有效的补偿。
缔约方将依法允许利润汇出和资金转移
投资纠纷由合同方谈判解决,三个月内不能解决者缔约方有权提交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按《华盛顿公约》的调解和仲裁办法解决。
对于缔约国间的争议,首先通过谈判解决,如不能解决,以仲裁庭方式解决,如仍不能解决,通过国际法庭解决。
目前中丹政府间签有的其他重要双边协议和协定还有:
-中丹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1957年)
-中丹民航协定 (1973年)
-中丹海运协定(1974年)
-中丹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79年)
-中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86年)
-中丹农业合作协定 (1994年)
-中丹环境合作协定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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