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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理规定
2008-12-31 21:00  文章来源:驻丹麦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贸易和投资主管部门
  丹麦外交部下设贸易委员会,主管丹麦涉外投资和贸易活动,包括扩大丹麦产品出口和吸引外国投资。贸易委员会同时也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有很多鼓励措施。

  二、丹麦国际贸易政策
  丹麦是欧盟和WTO成员国,在贸易管制方面与欧盟各其他成员国基本上采取相同的措施与步骤。总体上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但对某些产品也有一定的进口限制。

  三、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丹麦对土豆、植物、某些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进口商对上述产品通常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此外,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
  肉类产品,包括家禽类肉产品,自1979年7月1日起应出具可食用证明。进口动物性食品,必须执行兽医检验规定,并由兽医检验机构出具品质检验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进口植物(整体和部分)和种子需出具植物检查机构的卫生检验证明(Inspected 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 for Plant )。
  四、海关管理相关规定
  丹麦对从欧盟外的第三国进口的大多数产品,关税在3%至20%之间。但丹麦对进口商品要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是按入境时的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价加上其他费用的25%。丹麦还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香水、磁带录音机、酒精饮料、家用器具、汽油、机动车辆。此外,根据丹麦海关监管法的规定,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进口报关单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商品流通证明、保险单、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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